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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居民用气“批发价”允许上浮20%

2018-05-27 18:16:23来源: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孙杰)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称,自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水平相衔接。按照规定,自今年6月10

本报讯(记者 孙杰)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称,自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水平相衔接。按照规定,自今年6月10日起,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允许最高上浮20%。这是2010年以来,我国首次对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进行调整。

我国对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门站价格由国家管理,门站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所谓门站价格,就是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天然气批发价格。

2015年,我国理顺了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了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上浮20%、下浮不限的弹性价格机制。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昨天介绍说,近年来天然气价格改革主要侧重于非居民用气,居民用气价格改革相对滞后,由中石油、中石化通过陆上管道供应的25个通气省份(西藏尚未通管道气)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0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价格水平低于非居民用气。

目前居民用气平均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4元左右,不仅低于进口气供应成本,也低于国产气供应成本。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调整内容看,就是要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居民用气的门站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

这样的话,供需双方就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按照规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今年6月10日起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门站价格理顺后,门站环节不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该负责人说。同时,鉴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统一按10%税率安排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另外,天然气供需双方还可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引导用户旺季少用气、淡季多用气。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价格将如何安排?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

“总体看,地方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会小于门站价格调整幅度,有的城市销售价格基本不会上调。”这位负责人说,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如果地方相应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会对居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但同步实施了精准补贴等措施,影响也较小。

具体看,由于各省门站价格调整幅度不一,因此相应各地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也不一样。他举例说,对城镇居民家庭,每户每月基本生活用气20立方米左右,按最大调价幅度每立方米0.35元测算,每月增支7元左右。对城镇低收入群体,通过采取发放补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后,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给予补贴后负担基本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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